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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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 2006-7-24 14:02:03
实施时间: 1993-11-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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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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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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