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7]186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4 10:58:36 |
实施时间: | 1997-1-1 |
失效时间: | 1998-12-31 |
法规类型: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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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通知规定征收。 请按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