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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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7]18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4 10:58:36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1998-12-31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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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通知规定征收。
  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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