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
发文部门: | 国务院 |
录入时间: | 2006-7-24 10:51:22 |
实施时间: | 1989-5-1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国土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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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 三、不论上交中央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贯彻落实。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1989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