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8]38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4 10:51:13 |
实施时间: | 1998-3-1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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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