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9]2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4 10:45:13 |
实施时间: | 1999-1-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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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和《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2号)文件精神,现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的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外海域,包括日本海和北太平洋海域,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二、“九五”期间,对从事远洋鱿钓生产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远洋鱿钓渔业企业必须凭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鱿钓作业证书和农业部核准从事远洋专项捕捞的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四、本通知下达前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