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1]934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4 10:38:14 |
实施时间: | 2001-12-2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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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吉地税发[2001]1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用地单位给所占土地的生产经营者的苗木、花卉补偿费,应征收农业特产税。在核定计税收入时,要根据现行政策,将补偿费中高于市场价格部分予以扣除,按当地同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其计税收入,计算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