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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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1]934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4 10:38:14
实施时间: 2001-12-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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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吉地税发[2001]1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用地单位给所占土地的生产经营者的苗木、花卉补偿费,应征收农业特产税。在核定计税收入时,要根据现行政策,将补偿费中高于市场价格部分予以扣除,按当地同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其计税收入,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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