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劳社部发[2000]8号 |
发文部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4 9:55:14 |
实施时间: | 2000-3-2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社会保障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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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 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 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工时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劳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 理的国家局,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央军委办公厅、总后勤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3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