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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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2 9:05:58
实施时间: 1995-10-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
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业年检工作,现就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的年检问题
 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对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作出规定,现补充
规定如下:
 1. 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检期间, 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报送有关年检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进行初检。
 2.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初检通过后,应当
签署意见, 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所辖范围内的各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材料,统一报
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
 3. 期货经纪公司报送的年检材料, 应当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检机关存留,
另二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已审核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 书面通知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
名单,通知企业持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5.期货经纪公司参加年检,应当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6.  期货经纪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日期报送年检材料或在年检中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据《企业
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7. 依据国发[1993] 77号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直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北京地区除外)的年检程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
件及上述规定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把这些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和变更资料,
及时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 第175号)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的年检,亦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办法
进行。
 二、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的年检问题
 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一律到其登记
主管机关参加年检。
 1.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等。
 2.分支机构参加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分支机构参加年检的时间和程序同《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七、九条。
 4. 分支机构年检, 不影响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
四款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三、关于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处以一万元以下
罚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续: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期限报送年检材料的;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4.企业印章与核准的企业名称不符的;
 依简易程序对企业进行罚款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制处罚决定书,由相对
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对企业作罚款处理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四、关于对有违法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不信任措施问题
 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查帐报告
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核实,除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对其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三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
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年检工作与变更登记的关系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年检工作与企业登记工作结合起来。企业申请变
更登记时,如发现该企业未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未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
其变更申请,须待其办理年检手续后,再予受理。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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