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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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公字[1999]第3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1 18:16:22
实施时间: 1999-12-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2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缴纳的税款,应在计算非法所得时予以扣除。对由于行为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缴纳税款的有关材料,从而难以确认其是否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的,可在计算非法所得时,暂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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