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9]第327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 18:16:22 |
实施时间: | 1999-12-2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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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2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缴纳的税款,应在计算非法所得时予以扣除。对由于行为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缴纳税款的有关材料,从而难以确认其是否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的,可在计算非法所得时,暂不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