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事项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企[2004]133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 16:28:18 |
实施时间: | 2004-8-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所属行业: | s外资企业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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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1993年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效益较好,无到期 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 润”。经研究决定,财政机关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事项进行审批。《外商投 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 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