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布置2006年度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100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2 8:22:52
实施时间: 2005-10-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实施,为适应当前税源管理建设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征管系统提取重点税源企业监管所需数据信息,并加强重点税源数据的分析应用,总局对2006年度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及数据采集等方面做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布置如下:
一、选户标准
(一)上年年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和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营业税纳税户;
(二)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三)上年年经营收入100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二、报表及数据内容
重点税源企业上报总局信息由三张信息报表构成,分别为:《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和《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三张表的具体数据指标构成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软件任务届时将在局域网上发布。
三、数据来源、采集方法和要求
(一)数据来源。重点税源监管企业三张报表的数据指标全部源于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数据采集方法和要求。重点税源数据可采取直接从征管系统采集或仍由企业填报的方式采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集的方式。
1.采取直接从征管系统采集数据的地区,需要按照重点税源监管系统(TRAS)软件数据接口技术规范的要求(附件2),从征管软件中生成标准数据后转入重点税源监管系统。国家税务局应上报重点税源监管企业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中涉及增值税、消费税、所征营业税、所征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指标的数据以及《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中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的数据;地方税务局上报重点税源监管企业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中涉及营业税、地方税、所征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指标的数据以及《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中涉及营业税的数据。如因纳税人申报信息不全,现有征管系统信息不能满足重点税源监管信息要求时,应由企业补报缺失信息。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通力合作,信息共享,以保证上报数据的完整性。由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负责征管的同一户企业,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分别报送各自所管税种的有关信息。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名单和企业代码将由总局统一在局域网上公布,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都要进行核对确认。根据名单相互交换《企业基本信息表》,着按分管税种填制《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有关指标,表中的”财务信息、产品信息,,等共用指标,由主管的国税局或地税局采集上报。
2.采取由企业填报(包括网上直报或纸质及其他电子形式)的,上报的企业数据要求是企业在国税和地税缴纳的全部数据。
(三)《企业基本信息表》中增加了代码选项,”1”表示从征管系统采集;”2”表示企业网上直报;”3”企业一般方式报送。
(四)为了便于进行年度数据的比较分析,各地在上报2006年月报数据的同时,要按2006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表式同时上报2005年同期数据。
四、上报时间
《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中增值税、消费税、非金融企业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的数据指标按月上报;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营业税和企业财务指标按季上报。《企业基本信息表》按年核定一次,应用到年内所有报表期,除变更事项及填报错误,期间不做调整,随《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和《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一起上报。上报时间为税收报告期满的次月20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重点税源企业监管是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征管、信息和计统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数据在征收环节以电子数据方式进入综合征管系统,然后以重点税源监管系统的格式转入重点税源监管软件上报上一级单位;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设专岗专人负责,确保重点税源企业监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管数据,做好税源分析工作,彻底搞清税源变化的原因,明晰税收经济关系,为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服务。

附件:1.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表填报说明(略)
2.TRAS数据接口技术规范(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