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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部发[1995]325号
发文部门: 劳动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22 8:19:40
实施时间: 1995-8-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劳动部  财政部
 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995年8月17日  劳部发〔1995〕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改革开放以来,在职工工资水平逐步
提高的同时,多次调整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为了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生活,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关于要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当地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精神,经国
务院同意,现就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可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
以贯彻国发[1994] 9号及国办发〔1994〕62号文件后的离退休金为基数,一般可按
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 具体调整比例,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上述幅度内
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二、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已经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
地区,可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进行调整、完善。
 三、非国有企业原则上也应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施行的时
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自行决定。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
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行业和单位,也可按上述精神执行。
 六、本通知下发后,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
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部、财政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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