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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00]12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 14:35:37
实施时间: 2000-8-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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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
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 ](具体目录见附件)
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管理
 (一)自2000年9月1日起,除船舶吨税外,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基金)一
律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具
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
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
入,上缴地方财政;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
央财政。
 (三) 除“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铁路建设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基金、“适航基金”外,附件所列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原上缴中央财政专
户的应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作为一般预算收
入,上缴地方国库。
 二、预算科目设置
 (一)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
费收入”下增设第4227款“外交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外交部门的护照费、认证费、
签证费;增设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
抚养费;增设第4229款“知识产权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收费
收入;增设第4230款“林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林业保
护建设费等收费收入。
 (二)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
部门基金收入”中增设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反映建设部门收取的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增设第8020款“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反映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
建设附加费收入;增设第8021款“适航基金收入”,反映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收
入。
 在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中增设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反映地
方教育附加收入;增设第8204款“地方教育基金收入”,反映地方教育基金收入。
 (三)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
部门基金支出”中增设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反映由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安排的支出;增设第8020款“铁路建设附加费支出”,反映由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
安排的支出;增设第8021款“适航基金支出”,反映由适航基金安排的支出。在第82
类“文教部门基金支出”下增设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反映由地方教育附
加安排的支出;增设第8204款“地方教育基金支出”,反映由地方教育基金安排的支
出。
 三、缴库办法
 通知附件所列各项收费(基金),按下列办法缴库:
 (一)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由主管部门集中汇缴中央国库;建材部门
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
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缴入地方国库。
 (二)中央部门的收费,由基层单位逐级汇缴上级单位,并由中央主管部门汇总
后集中上缴中央国库。地方部门的收费,原则上应全部缴入地方国库。但原规定上缴
中央主管部门的,可继续逐级汇缴中央主管部门,并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上缴中央国
库。
 (三)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基金)收入,采用集中缴库方式缴库的,基层单位
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将收费(基金)收入逐级汇缴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应自取得
收入之日起3日内缴库;采用就地缴库的,部门和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缴库。
缴库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其中:外交、计划生育、林业、知识产权部门上缴
的行政性收费、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以新设置的科
目办理缴库;公安、工商、卫生、药品监督、农业、水利、民政、建设、国土、外贸
等部门上缴的行政性收费,按《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
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下的“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工商行政性收费收入”、
“卫生行政性收费收入”、“药品监管行政性收费收入”、“农业行政性收费收入”、
“水利行政性收费收入” 、 “民政行政性收费收入”、“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
“国土资源行政性收费收入”、“对外贸经行政性收费收入”等款级科目办理缴库。
 (四)中央主管部门在办理缴库时,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应填写“财政部”。
地方部门在办理缴库时,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写。
 四、其它
 (一)为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需的正常开支,上述各项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
各级财政部门应参照《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⑹杖胧敌性に愎芾硎凳┌旆ǖ耐ㄖ?
(财预字[1995]2 7号) 的规定,并结合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及开支情
况,重新核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支出。
 (二)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
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96]财预字第435号)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项收费(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收费(基金)项目,收费(基金)范围和标
准的调整,收费(基金)票据的发放和稽查等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 委托其他单位代收收费(基金),委托部门和单位可按代收实际收入的2
‰支付代收手续费。代收手续费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年初由部门和单位根据上年代
收收费(基金)收入的实际入库数及当年变化情况编制,并列作部门和单位的正常经
费,不再另行拨付,代收单位及有关执行部门、单位不得从代收收入中直接提留、坐
支。
 (五)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基金),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及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国家规定,不
按要求上缴,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
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20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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