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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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 [1988]国税地字第13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1 10:22:31
实施时间: 1988-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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