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142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1 9:23:41 |
实施时间: | 1994-6-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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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 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