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4]财税字第016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1 9:21:38 |
实施时间: | 1994-4-12 |
失效时间: | 1994-6-30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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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