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026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1 9:20:56 |
实施时间: | 1994-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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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1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 3.5 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