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2]745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1 9:15:02 |
实施时间: | 2002-8-16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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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7月20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总局2001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执行以前计划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附件2:2001年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