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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6]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1 8:41:06
实施时间: 1996-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  财税字[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
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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