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6]10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1 8:41:06 |
实施时间: | 1996-2-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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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 财税字[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 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