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4]039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1 8:40:26 |
实施时间: | 1994-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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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轻工总会、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