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86]财税计字第032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税务总局 预算管理司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7:00:52 |
实施时间: | 1986-10-1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教育费附加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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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就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规定,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简化缴纳手续,在填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书时,同时计征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反映,会计缴纳入库,目前暂用现行专用缴款书,在正税下面的空格中填列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后印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单时,应加设教育费附加专栏。 有关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的处理,比照专用缴款书的办法办理。 二、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库报表不单独反映,计入正税之内,由县、市以税务机关按月办理退库,通过银行划入同级教育部门的教育费附加专户。教育费附加应按正税收入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库。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个部门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价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按正税计算中央和地方的分成,一律随正税中属于地方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部分金额入地方库,并从地方收入中办理退库和划转。在办理教育费附加收入退库时,税务部门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教育费附加退库”戳记,与正常的收入退库加以明显区别,以便加强对收入退库的管理。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库款的准确性,便于对财政收入掌握、调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退库应在月底国库结帐前办理。 对教育费附加收入的退库,各级国库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 三、为了正确办理退库,如实反映税收收入情况,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预算科目的款、项单独设立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帐, 分款、项记载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退库;教育费附加与各项税收要分别核算、单独反映现行的税收电报、会计、统计报表的工商税收数字内均不包括教育费附加。 为了便于税务部门核对国库收入数字,税务总局设计了一张教育费附加会计表(见表式),税收收入加上随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尚未退库前部分,应该同国库报表的税收数字相等,教育费附加会计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不报总局)。 四、在现行税收电月报中增列一个项目(第六十二项)单独反映教育费附加收入。 请依照办理。 附件:教育费附加会计月报表 编报机关: 198 年月份金额位单位:元 项目 入库数 退库数 备注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总计 产品税附加 中央石油企业产品税 中央电力企业产品税 中央石化企业产品税 中央有色金属企业产品税 一般产品税 中央烟草企业产品税 增值税附加 中央石油企业增值税 中央电力企业增值税 中央石化企业增值税 中央有色金属企业增值税 一般增值税 营业税附加 中央石油企业营业税 中央电力企业营业税 中央石化企业营业税 中央有色金属企业营业税 一般营业税 中央烟草企业营业税 注:“中央烟草企业营业税”,“中央烟草企业营业税”两项为浙江、山东两省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