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发明电[1994]23号 |
发文部门: | 国务院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6:57:34 |
实施时间: |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教育费附加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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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费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种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加》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