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财税地[1986]006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6:55:35 |
实施时间: |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教育费附加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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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其他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