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5]7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6:18:15 |
实施时间: | 2005-2-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车辆购置税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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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1),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两证单式样见附件2)。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0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略) 附件2: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单式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