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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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30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0 16:08:51
实施时间: 2004-2-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辽宁、吉林、浙江、湖南、海南、西藏、新疆、四川、云南、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33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各地免税车辆的数量按《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执行,并按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略)
 抄送:交通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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