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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6]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0 15:59:11
实施时间: 2006-3-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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