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87]财税外字第230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5:50:29 |
实施时间: | 1987-8-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房产税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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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