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050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5:33:41 |
实施时间: | 1994-3-1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屠宰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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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方案中征收屠宰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规定精神,为了便于执行,保证屠宰税征收与管理工作严格而有序地进行,我局已于1月10日以国税明电[1994]013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作了明确,现正式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参照原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税的办法,征收范围应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为了便于统一研究和协调,各地在征收屠宰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