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2000]71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5:30:26 |
实施时间: |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屠宰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从2000年起,将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试点地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