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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1]998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0 14:58:25
实施时间: 2001-12-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配发税务检查证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和特聘执法检查人员,因其不属税务机关人员,故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为1至6个月。职务执行完毕后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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