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1]998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4:58:25 |
实施时间: | 2001-12-2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综合税收政策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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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配发税务检查证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和特聘执法检查人员,因其不属税务机关人员,故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为1至6个月。职务执行完毕后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