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7]财文字第23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 11:16:15 |
实施时间: | 1997-3-2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教育费附加 |
所属行业: |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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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预算和教 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的要求,在安排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 经费,确保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 ,除按照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的要求外,要确保用于教育等重点支出项目,以体现预 算安排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 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入 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 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 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末停止划拨资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 使用。当年未用完的教育项目资金,要继续用于教育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