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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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97]财文字第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 11:16:15
实施时间: 1997-3-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预算和教
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的要求,在安排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
经费,确保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
,除按照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的要求外,要确保用于教育等重点支出项目,以体现预
算安排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
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入
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
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
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末停止划拨资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
使用。当年未用完的教育项目资金,要继续用于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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