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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20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0 8:41:04
实施时间: 1994-9-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 (以下
简称"已征税款") 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
内销,又有出口的,应单独核算出口产品的已征税款;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
按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划分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其应多
缴纳的税款数额先抵扣已征税款。  抵扣完以后,  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再根据国税发
[1994] 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
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其期初库存已征税
款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 财税字第019号《关于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办理。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进行认
真审核,并建立审批制度。纳税人申报的已征税款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一律不
得处理。凡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已征税款,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取消已征
税款的抵扣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偷税的规定处理。
 五、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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