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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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14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0 8:40:30
实施时间: 1994-6-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二月,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加快了退税进度度
各方面反映较好。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不
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伪造、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骗取退税的势头有所
抬头,特别是广东沿海地区的不法分子,以出口服装等货物为名,大量骗取国家的出
口退税款,情节恶劣,数额巨大;一些出口企业违反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在“四自、
三不见“的情况下成交出口业务,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的出口企业甚至直
接参予骗税;个别税务干部也参与了活动。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外
贸经营秩序,而且给国家和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
确贯彻实施,严密必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经研究,特 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严格按《出口
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审批退税。要充分认识到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和骗取
出口退税的危害性。当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构成
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得力的措施,防止新
的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1.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2.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
 3.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4.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三、对于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的属海
关报关出口的服装,在未核实清楚货源、价格等以前,一律暂不予退税。已退税的,
出口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不能提供补税担保的,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
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查清以后,按实际情况处理。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将上述服装按附表的内容和要求,在七月二十五前以电报的形
式报我局。在上述海关报关出口的其他货物和在其他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有骗税嫌
疑的也请列明上报。上述货物,如已发函调查的,请将回函复印后一并报我局,并在
附表“备注”栏中注明。广东省内的出口企业出口的服装等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
进且价格正常的外,请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和广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其货
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和销货发票以及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将检查
情况在八月底以前报我局。
 四、今年三季度,我局将对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目前,对于出口企
业在外省购进的出口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
务机关应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
果在八月底以前报我局。各地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发现敷衍塞
责,开具假证明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出口服装等货物情况汇总表》
1994年6月27日

          出口服装等货物情况汇总表
 上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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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货企业│增值税│填开│   货  物     │ │    出口企业  │ │ ││ ┃
┠──┬───┤专用发│发票├──┬──┬──┬──┬──┬──┤已退├──┬───┬─────┤报关│报关│报关单│备注┃
┃名称│纳税人│票号码│日期│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金│税额│名称│纳税人│海关编制的│口岸│日期││ ┃
┃ │登记号││ │ │ │ │ │ │ │ │ │登记号│ 企业代码 │ │ │ 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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