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087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0 8:38:19 |
实施时间: | 1994-3-3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综合税收政策 |
所属行业: | 金融证券、保险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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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应如何确定营业 税计税依据。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包括各银行和非银 行金融机构。 二、金融企业往来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或支 出),如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等等。 三、金融企业往来的计税依据,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 条第四项对"转贷业务"的规定,按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 正差计算纳税。 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总管理处、中国投资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