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3]084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0 8:34:47 |
实施时间: | 1993-4-26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综合税收政策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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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统一政策,正确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我们根据产品的实 际征税情况核定了部分其他食品、其他工业品的出口退税税率,同时对部分退税率偏 低或偏高的产品,以及全国统一规定减税的产品调整了退税税率。现将调整后的部分 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发给你们,请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 时报告我局。 附件: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 抄送:财政部。 附件: 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