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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96]国管房地字第63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录入时间: 2006-7-19 15:20:27
实施时间: 1996-4-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5]24号)精神,顺利开展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地籍调查、登记
和发证工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
字(1990)第9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费
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控制点资料购置费向北京市勘察测绘院购买二级导线点座标所需费用,每
宗地按102元标准掌握使用。 
 二、查档费用 
 土地权属调查中,因有关权属材料遗失,确需向有  部门查询资料的,其费用按
以下标准掌握使用。  
┌───────────┬───────────┬───────────┐
│资  料  名  称  │普  通  件│  加急  件│
├───────────┼───────────┼───────────┤
│  规划许可证 │ 17元/件 │51元/件  │
├───────────┼───────────┼───────────┤
│  钉桩成果表 │ 17元/件 │51元/件  │
├───────────┼───────────┼───────────┤
│  用地红线图 │ 17元/件 │51元/件  │
├───────────┼───────────┼───────────┤
│  用地协议书 │ 17元/件 │51元/件  │
├───────────┼───────────┼───────────┤
│  房 屋 档 案│ 5元/件  │  ____ │
└───────────┴───────────┴───────────┘

 三、地形图费用
 用于复制地形图的费用,按以下标准掌握使用。
 1:500地形图 17元/幅
 1:2000地形图31元/幅
 四、表格印制
 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印制土地调查、登记发证使用的表格费用,按以下标准掌
  使用。
  
┌───────────────────┬───────────────┐
│  表 格 名 称 │ 单 价(元/张) │
├───────────────────┼───────────────┤
│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 0.18 │
├───────────────────┼───────────────┤
│  地籍调查表  │ 0.18 │
├───────────────────┼───────────────┤
│  授权委托书  │ 0.10 │
├───────────────────┼───────────────┤
│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0.10 │
├───────────────────┼───────────────┤
│  遗失文件证明│ 0.10 │
├───────────────────┼───────────────┤
│  土地登记收件单 │ 0.10 │
├───────────────────┼───────────────┤
│  界址标示表  │ 0.10 │
├───────────────────┼───────────────┤
│  资料移交单  │ 0.10 │
├───────────────────┼───────────────┤
│  土地使用权登记表  │ 0.10 │
├───────────────────┼───────────────┤
│  界址点成果表│ 0.10 │
└───────────────────┴───────────────┘

 五、外业补助
 各部门权属调查人员、配合测绘组工作的人员,按每人每天8元的给予外业补贴。
 附件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
990)第93号〉
 附件二:关于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 管理局(厅) 、测绘局(处)、物价局
(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
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
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
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
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
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 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
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 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 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
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
方米以内加收25元, 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
费标准。
 4.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
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 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
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 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
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
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 (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
地) ,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
位每幅收10元图样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 学校、 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
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
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
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 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
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
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
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
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
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
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
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1. 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 中1、2、3、4款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测绘;50%
用于土地权属调查。
 2. 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
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 (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
收代交) 。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
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3.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
格按规定比例使用。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
检查、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汇编县、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二月底以前
报国家土地 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
 五、广东、海南、福建省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
地实际,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体标准及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抄
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原地方自行制定的标准
和项目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O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房地产管理司土地管理处
关于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的几点要求

国家机关各部门:
 现将 《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 登记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给下属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
复》)下发已整整一年。在这一年的土地调查、登记工作中,各部门成立了土地调查、
登记领导小组,并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班子进行调查工作;在资金、人员、交通等方面
紧张的情况下,克服了种种困难,使我们整个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调查、登记工作取
得了一定的进展,基本摸清了家底。但是,与国务院的《批复》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除地方有关部门配合不够外,在我们国家机关内部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有的部门
领导重视不够,动作迟缓,人员不能相对稳定;对下属系统的土地调查工作组织不力;
甚至个别部门至今未完成一宗地的调查工作,因此,各部门要加大土地调查、登记工
作力度,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特别是对下属系统的土地调查工作,要统一部署、定
期检查,抓住当前比较有利的外部环境和良好的天气条件,力争在二季度使国家机关
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有一个大的突破。
 现阶段的土地调查、登记工作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土地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组成部分,是土地登记发证的重要依据。国家机关使用土
地的调查登记,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历史遗留问题不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工作中要
尽可能的收集有关权属材料,力求准确无误,这是我们土地调查工作的一个重点,有
关要求按照[95]局房司字第42、43号文的规定执行。
 权属材料齐全与否,直接影响到登记发证的进程,各部门在权属调查中,对发现
的问题要及时总结汇报。
 二、表格的填写要求
 去年,对表格如何填写曾专门印发了“填表说明”,各部门均照此执行,但是,
时至今日,仍有个别部门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未经批准,自行其事,另立规章,在登
记审核时,被要求更改,造成返工,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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