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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5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9 15:20:08
实施时间:
1999-8-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251号)收悉。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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