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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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4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9 15:17:17
实施时间: 1997-8-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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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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