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综[2001]94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录入时间: | 2006-7-19 15:17:01 |
实施时间: | 2002-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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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五)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