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1994]28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 2006-7-19 14:37:59
实施时间: 1994-3-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申领代码证书及证书副本收费标准问题,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先后下发过
《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47号) 和《关于代码证
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费字24号,司发文),两个文件在执行中出现
一些混淆。根据各地的要求,现将代码证书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代码证书正本50元,副本30元。正、副本收费标准中均包括证书、表格、防
伪标志制作工本费和条形码标签制作、代码数据查询、代码计算生成等技术服务费。
申领代码证书副本,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二、对因机构变更换领新证的,按首次发证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
票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
的通知》  (〔1992〕价费字447号) 和《关于代码证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3〕费字24号,司发文)即行废止。

抄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