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1994]287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录入时间: | 2006-7-19 14:37:59 |
实施时间: | 1994-3-1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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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申领代码证书及证书副本收费标准问题,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先后下发过 《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47号) 和《关于代码证 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费字24号,司发文),两个文件在执行中出现 一些混淆。根据各地的要求,现将代码证书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代码证书正本50元,副本30元。正、副本收费标准中均包括证书、表格、防 伪标志制作工本费和条形码标签制作、代码数据查询、代码计算生成等技术服务费。 申领代码证书副本,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二、对因机构变更换领新证的,按首次发证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 票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 的通知》 (〔1992〕价费字447号) 和《关于代码证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3〕费字24号,司发文)即行废止。 抄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