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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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4]4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9 14:35:12
实施时间: 2004-4-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个体工商户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
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近期接到一些地区反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需要现金退税的,难以办理。
经研究,现将有关现金退税问题的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已在全国实施。
为保证税款安全和******限度地减少现金退税数量,对于需要办理退付税款(含应退利
息,以下同)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各地应积极鼓励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结算
账户办理税款的退付。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
书或发送的电子信息从纳税人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划缴税款的,发生退税时,原则
上应将税款直接退到纳税人原缴款账户。
  二、对确需现金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纳税人逐
笔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并注明原完税凭证号
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后,送当地国库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应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同时,书面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退税款。书面通知应包括领取退税的纳税人名称、退税金额、办理退库时《税收收入
退还书》的字号、取款的银行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应在通知中注明“纳税人在收到
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后即可到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到银行领取退税,须持本
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告知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国库和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与当地金融机构协商
确定指定银行。各级国库要监督办理现金退税的银行,按规定及时将现金退付纳税人。
  三、为严密退税手续,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退税时,各地税务机关除向国库签
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外,还必须附送有关退税审批件和原完税凭证复印件。
  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国库应从加强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
加强配合,做好现金退税工作,确保应退税款及时如数退给纳税人。现金退税中出现
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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