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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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1994]81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 2006-7-19 14:34:30
实施时间: 1994-6-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部: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保护
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决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
制度。经研究,同意劳动部门发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
元。除此之外,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以及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均不得收取就业管
理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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