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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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1994]97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 2006-7-19 14:32:50
实施时间: 1994-7-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中国专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国专利局(国专发办字〔1994〕第11号)文收悉。考虑到近年来受理专利费用增
加等原因,经研究,决定对专利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见附件),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 (具体标准由中国专利局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 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然
是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
 二、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收费减缓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职务发
明调为60%,非职务发明调为80%。本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2号)同时废止。
有关专利收费管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13号) 的规定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附件: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一、申请费
(一) 发明 450
  印刷费40
(二)实用新型 300
(三)外观设计 250
二、发明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审查费 1200
四、复审费
(一)发明  600
(二)实用新型 300
(三)外观设计 250
五、权利人变更费100
六、优先权要求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300
八、撤销请求费
(一) 发明  30
(二)实用新型  20
(三)外观设计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  600
(二)实用新型 400
(三)外观设计 3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一) 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费 100
十二、专利登记费(含专利文件印刷费)
(一)发明  200
(二)实用新型 150
(三)外观设计 150
十三、附加费
(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再次或多次延长期限请求费递增)150
(二)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30
(三)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25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50
十四、年费
(一)发明
 第1年至第3年每年600
 第4年至第6年每年900
 第7年至第9年每年  1200
 第10年至第12年每年2000
 第13年至第15年每年4000
 第16年至第20年每年8000
(二)实用新型
 第1年至第3年每年30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6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9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1200
(三)外观设计
 第1年至第3年每年15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3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6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800
十五、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续展费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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