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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对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免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税[2004]18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6-29 16:29:27
实施时间: 2004-12-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工行潮州分行与广东省潮州市国土局在1992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受让位于潮州市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2年。由于现行契税条例是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因此,对工行潮州分行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旧条例规定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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