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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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5]10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9 10:28:11
实施时间: 1995-10-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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