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4]财预字第117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9 10:05:39 |
实施时间: | 1994-6-1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
所属行业: | 采掘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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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 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预字第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94〕财预字第50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见附件 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地质矿 产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用全国统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监制章(格式件附 件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实行申请领报、审批发放制度。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具体的发放工作,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金库)的监督。 附件: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征收专用监制章(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