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发文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商务部令第50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9 9:53:09 |
实施时间: | 2005-5-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行业规定 |
所属行业: |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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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三月七日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