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5]1169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9 9:44:00 |
实施时间: | 2005-12-1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
所属行业: | 特定单位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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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黑龙江、辽宁、河北、山西、重庆、内蒙古、北京、湖南、湖北、吉林、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陕西、云南、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2005年度集中使用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兵器财字[2005]72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抵减下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或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