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外[2002]75号 |
发文部门: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录入时间: | 2006-6-29 15:16:20 |
实施时间: | 2002-9-2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车船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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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2]7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凡符合"协定或协议"规定,可以对申请人国际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应在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上同时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 二、按照《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之内将开出的免税证明及相关资料(见附件四)报送市局,以便按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专用章的刻制和管理。《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和《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专用章的开头的长方形,边沿刻一道粗线,其长度为63mm,宽度为11mm,字体为仿宋小二(见附件五)。专用章各刻制壹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加盖。 四、按照国税发〔2001〕139号文规定,已开出的免税证明仍继续使用至有效期结束,已印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免征营业税证明表"最后一栏中"本证明表"改为"居民身份"并加填联系电话(见附件六)。 上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2、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 3、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香港公司商业登记核证本式样》 4、外国公司开出免税证明一览表(编者注:略) 5、专用章式样(编者注:略) 6、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式样(编者注:略)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