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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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1987]6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9 8:57:48
实施时间: 1987-4-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文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部决定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由农业财务司主管。请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速将此项工作任务落实主管单位,配备必要人员,组织力量、着手筹划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二、请迅速组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50%上解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耕地垦复改良基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基金建立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开展此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四、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我部准备在适当时候,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贯彻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问题,请作必要准备。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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